第一条为加强学院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院内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交通安全事故,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河北省高等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冀教规[2011]2号),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院内道路、行人、车辆驾驶人、非机动车、机动车交通安全的管理。
第三条院内交通实行行人优先通行和车辆先行的原则,一切车辆应避让行人。
第四条学院及各单位应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交通安全意识,防范交通安全事故。
第五条进入院内的行人、车辆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学院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学院成立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由执行院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副院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办公室主任由保卫处长担任。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交通安全的工作部署;
2、对学院各单位按照职能进行交通安全管理任务分解;
4、制定学院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对突发公共交通事故采取应急措施;
第八条学院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交通安全办公室)是学院交通安全主管机构,其职责是:
2、对进入院内的行人、车辆驾驶人、非机动车、机动车及院内道路实施管理;
4、维护院内交通秩序,制止交通违章行为,协调处理交通事故,对违反交通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
(一)建立机动车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保持车辆符合国家和河北省安全技术标准;
(二)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减少交通违章行为,预防交通事故;建立专职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培训和考核制度;
第十条学院根据交通安全的需要设置交通标志牌、隔离栏、标志线、停车泊位、减速板、凸面镜、警示桶、升降横杆等交通设施。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涂改、遮拦、占用交通设施。广告牌、宣传橱窗、管线、植物及简易建筑等不得妨碍、遮挡交通设施,以免影响警示作用。
第十二条因施工需要移动交通设施或交通标志的,必须事先征得学院交通安全办公室的同意。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院内道路或从事其他非正常的交通活动。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时,应当经学院交通安全办公室批准。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应当设置明显的告示牌和安全警示牌标志,必要时指派专人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施工完毕,及时修复损毁路面,清除现场遗留物。
第十五条道路两侧的树木、电杆、电线或传媒线路、广告牌、标志牌等出现倾斜、折断或其他妨碍通行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拆除或修复。
4、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进出校时,门卫应主动疏通道路,确保安全通行。
6、超大、超重、超高的货物运输车,经批准后需按定时间和路线行驶、停放。
8、车辆载物或个人携物出校门时,须出具相关部门的携物证并主动接受门卫的查验。
第十七条禁止在院内道路上随意泊车、堆放物品和其它妨碍交通安全通行的行为。
第十八条在院内举行群众活动、大范围施工等,需要对进入院内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行、禁行等交通管理措施的,应提前5日公告。
第十九条导致路面不洁的车辆,不得在院内行驶。无锁、无照、有撬痕等可疑的车辆,学院交通安全办公室有权暂扣。
第二十条行人应走人行道或靠路边行走,在经过校门、路口或横过马路时,应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二十一条不准在道路上坐卧、打闹、轮滑、打球,不准毁损交通安全标志,不准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主要道路上禁止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进行有碍道路畅通的体育运动。
第二十三条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车辆在院内应靠道路右侧行驶,不准逆行、曲线行驶、双手离把、追逐竞驶,车速不得超过10公里。
第二十四条非机动车应定点停放,不准在公共场所无序停放。
3、在院内承租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机动车临时通行证的,收取办证成本费。
4、办证时须出示车主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和机动车保险单等有效证件。
6、机动车通行证不得伪造、复制和转借,违者予以收缴、作废。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在院内应按交通标志、标线有序行驶或停放,外单位或个人的车辆未经许可不得在院内过夜。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在院内禁止鸣笛、超车或并行,进出校门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夜间不准使用远光灯。
第二十八条两轮摩托车禁止在院内行驶、不经批准,拖拉机、农用车、教练车、出租车不得在院内行驶。
第二十九条消防栓周边3米以内、消防通道上严禁停车。
第三十条严禁在院内道路上无证驾驶、试刹车、驾驶培训,严禁酒后驾车。
第三十一条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应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定,违者学院交通安全办公室将对其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或情节较重的,通知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对违规占用院内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的学院交通安全办公室将发放违规通知书;对拒不改正,情节恶劣的,学院交通安全办公室报请公安部门进行处理,并尽快恢复院内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和人员不按规定办理申办手续、现场不采取安全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学院交通安全办公室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三十四条对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的车辆驾驶人,学院交通安全办公室有权拒绝其进入或责令其驶离学院,情节严重的,将交由公安交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交通安全办公室将收回院内通行证。
第三十六条违章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车辆损坏或交通设施损毁的,有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院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标明位置。
第三十八条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学院交通安全办公室接到报案后,应当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协助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理,尽快恢复交通。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学院交通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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