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禁电”政策下校园电动工具车管理,平衡校园服务保障需求与安全管控要求,防范交通安全及消防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及学校《电动车辆入校安全责任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电动工具车,指校园服务保障必需的巡逻车、保洁车、配送车、维修车等专用作业车辆,不含个人通勤电动自行车。
第三条 电动工具车管理遵循“按需审批、定向使用、闭环管控、责任倒查”原则,实行“统一登记、专人驾驶、定线行驶、规范停放”管理模式。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申请入校使用电动工具车的校内各部门、驻校单位及外包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申请单位”),覆盖车辆登记、入校、行驶、停放、充电、维护及违规处置全流程。
第五条 学校安全保卫处(以下简称“保卫处”)为电动工具车入校管理牵头部门,统筹协调各环节工作;后勤处、资产设备管理处等部门按职责协同监管。
第二章 登记备案管理
第六条 电动工具车入校实行“一车一证、先登后入”制度,未完成登记备案并取得《校园电动工具车通行许可证》(以下简称《通行许可证》)的车辆,一律禁止入校。
第七条 申请登记需满足以下条件:
1.车辆为正规厂家生产的合规产品,具备产品合格证、3C认证证书,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标准;
2.车辆用途与申请单位工作职责直接相关,确属校园服务保障必需,无替代解决方案;
3.驾驶人员需年满18周岁,持有效身份证及相应驾驶资格证明(如需),无重大交通违法记录,经申请单位安全培训合格;
4.申请单位已建立车辆及驾驶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
第八条 登记备案流程:
1.申请单位提交书面申请,附《校园电动工具车登记备案表》《驾驶人员信息表》、车辆合格证明、3C认证证书、购置发票(或租赁协议)、驾驶人员身份证及培训证明等材料;
2.校内部门申请由其主管校领导审核,外包机构申请由归口管理部门(如后勤处、资产处)审核;
3.审核通过后,申请单位将材料提交保卫处,保卫处联合后勤处进行现场查验,确认车辆合规且标识清晰;
4.查验合格的,保卫处予以登记备案,核发《通行许可证》,实体标识需悬挂于车辆明显位置。
第九条《通行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期满前30日内,申请单位需提交车辆维护记录、驾驶人员培训证明等材料,向保卫处申请年检;年检不合格或未申请年检的,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十条车辆出现所有权变更、用途调整、报废或驾驶人员更换等情况的,申请单位需在15日内持相关材料到保卫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三章 入校与行驶管理
第十一条 电动工具车入校需从指定校门通行,主动接受门卫查验。
第十二条 驾驶人员需遵守以下行驶规定:
1.驾驶时需佩戴申请单位统一发放的工作标识,衣着规范,不穿拖鞋、不酒后驾驶、不疲劳驾驶;
2.严格按申请备案的路线行驶,原则上不得偏离作业区域,确需临时调整的,需提前向保卫处报备;
3.校园内全程限速20公里/小时,教学区、宿舍区、图书馆周边等人员密集区域限速10公里/小时,遇行人或紧急情况需立即停车避让;
4.严禁逆行、在人行横道长时间滞留,严禁违规载人(除作业必需且经备案的情况外)、载物超宽超高;
5.作业时段原则上为6:00-22:00,夜间22:00至次日6:00除应急抢险、巡逻等特殊情况外,禁止电动工具车在校园内行驶,特殊情况需提前向保卫处申请。
第十三条 电动工具车需配备必要的安全装备,如反光条、警示灯(作业时开启)、灭火器(电池驱动车辆必备)等,确保车辆制动、灯光等系统完好有效。
第十四条 外卖、快递类电动工具车,仅限在校园指定外卖取餐点、快递服务中心周边临时停靠,装卸货物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严禁进入教学区、宿舍区核心区域。
第四章 停放与充电管理
第十五条 电动工具车需按标识有序停放,严禁占用消防通道、应急车道、安全出口、无障碍设施及教学楼、宿舍楼门口等区域。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需建立车辆停放管理台账,明确专人负责作业结束后车辆的集中停放与检查,确保车辆不随意停放、不遗留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电动工具车充电严格遵循“专人看管、规范操作”原则:
1.严禁私拉乱接电线、“飞线充电”;
2.严禁将车辆或蓄电池带入教学楼、宿舍、办公室、食堂等建筑物内充电,严禁在消防通道旁充电;
3.申请单位需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车辆电池状态。
第十八条 保卫处加强充电区域的消防安全巡查,严查违规充电行为。
第五章 维护与报废管理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需建立电动工具车日常维护制度,每周对车辆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电池、线路等进行全面检查,每月进行一次深度维护,留存维护记录备查。
第二十条 车辆出现故障需维修的,需由正规维修机构进行,维修内容涉及电池、动力系统等核心部件的,需将维修方案及更换部件信息报备保卫处。
第二十一条 电动工具车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需强制报废并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1.车辆核心部件老化无法正常使用的;
2.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维修费用超过车辆原值50%的;
3.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且无法整改的;
4.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报废情形。
第二十二条 报废车辆需由申请单位交由有资质的回收机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转让给校园内个人使用,处理完成后需将回收证明提交保卫处备案。
第六章 安全培训与应急管理
第二十三条申请单位需建立电动工具车驾驶人员安全培训制度,新入职驾驶人员需经岗前培训(含校园交通规则、车辆操作规范、消防安全知识等内容)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在职驾驶人员每学期需参加不少于1次的专项安全培训。
第二十四条 保卫处每学期组织一次申请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培训,通报校园电动工具车管理情况,普及安全管理知识,提升管理能力。
第二十五条 申请单位需制定电动工具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流程、应急处置措施及责任分工,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第二十六条 校园内发生电动工具车交通事故、火灾等安全事件时,驾驶人员需立即停车(断电),保护现场,第一时间向申请单位负责人及保卫处报告(报警电话:8887110),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及调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保卫处接到安全事件报告后,需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处置,协调医疗、消防等部门支援,及时控制风险扩大。
第七章 违规处置
第二十八条 申请单位及驾驶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按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轻微违规(如未按规定佩戴标识、临时偏离行驶路线等):由保卫处予以口头警告,责令立即整改,记录违规情况并通报申请单位;
2.一般违规(如未悬挂《通行许可证》、违规停放等):保卫处暂扣车辆1-3日,申请单位需组织驾驶人员重新参加安全培训,提交整改报告后方可领回车辆;同一申请单位累计3次一般违规的,暂停其车辆入校资格1个月;
3.严重违规(如私拉乱接充电、驾驶改装车辆、酒后驾驶引发安全事故等):保卫处注销车辆《通行许可证》,禁止该车辆入校,通报批评申请单位;校内部门相关责任人由学校依规追责;
4.特别严重违规(如引发重大安全事故、隐瞒事故不报、伪造材料登记备案等):取消申请单位所有电动工具车入校资格,外包机构终止服务合同;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申请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存在培训缺失、维护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力等问题的,保卫处予以约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暂停其车辆入校审批资格,与部门年度安全考核挂钩。
第三十条对无《通行许可证》擅自入校、违规停放且无人认领的电动工具车,保卫处通过校园官网、公告栏公示15日后,交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校安全保卫处会同后勤处、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各申请单位可依据本细则,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电动工具车管理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沧州交通学院
202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