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为学校的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各项工作服务。充分发挥校卫队员的主观能动性,奖勤罚懒、优胜劣汰,规范校卫队员的行为,特制定本条例。
1、校卫队员工作积极、尽职尽责,成绩突出,未出现任何违纪现象者,经保卫处批准,给予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2、对在巡逻执勤或门卫管理中,为了师生员工和学校的利益,奋不顾身,抓获犯罪嫌疑人、缴获赃物或控制、排除各种不安全隐患有功者。经保卫处报请院领导批准,根据功绩大小,授予荣誉称号,同时给予物质奖励。
3、对获得通报表彰、荣誉称号或物质奖励的校卫队员,优先考虑提拔。
(1)不遵守劳动纪律,上下班迟到、早退十五分钟者,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
(3)每月迟到、早退达五次者,由保卫处写出书面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予以辞退。
(1)在值班期间脱离工作岗位达一个小时以上者(含一个小时)按脱岗处理,违者须首先写出书面检讨一份。
(1)未经请假、请假手续不全未上班者,按旷工处理;脱离工作岗位达四小时以上者(含四小时)按旷工处理。违者首先写出书面检讨,扣除当天工资并罚工资一天即扣除两天工资。
4、校卫队员违反学校和保卫处各项管理制度、工作不负责任或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发现一次警告;第二次扣除当天工资;违反四次及以上者,予以辞退。
(1)门卫人员不照章履行职责,对进出车辆、物品、人员未登记盘查随意放行,对进入校园做广告宣传、摆摊设点、无证经营未加制止随意进出的;
(2) 门卫未按规定时间在外站岗,或站岗期间无故脱岗;
(4)当班期间看书、看报、打瞌睡等做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7)在治安执勤管理中由于态度粗暴、方法简单引起双方争吵造成影响的;
(8)对前来报案、求助、投诉的师生员工出现推诿、拖拉、耍态度的;
(9)在执勤巡逻中抽烟、嬉笑、打闹等违反规定行为的;
(10)未妥善保管制服(包括领章、帽徽、臂牌、袖标)等警务用品,出现丢失、借给他人造成后果的;
(12)值班记录、发案登记、巡逻日志不记载或不真实的;
(5)在执勤巡逻时段、路段内发生案件,本人能够预防、制止而没有预防制止的;
该细则从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日起实施,解释权归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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