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实现消防安全管理全覆盖、无盲区,确保各项消防安全措施落到实处,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所有区域,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楼、教学楼、实验场所、学生宿舍、食堂、图书馆、体育馆、商业网点、公共区域、在建工地及其他附属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区域划分和责任人信息公示管理。
第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及“全员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区域划分
第四条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区域划分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制:
(一)一级责任区域
学校整体范围为校级消防安全责任区。学校法定代表人作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全校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校长牵头统筹全校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组织实施全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安全保卫处作为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及日常管理。
(二)二级责任区域
各二级单位所管辖或使用的办公、教学、科研、服务等场所为其消防安全责任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应指定专人担任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单位须在本办法施行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内部结构和使用情况,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区并报安全保卫处备案。
(三)三级责任区域
各二级单位下属的专业、中心、科室、实验室、教研室、学生班级、项目组等所使用的具体房间或区域,实行“日常管理者首要负责、实际使用者临时负责”的直接责任机制:
1.实验室、中心等设有专职管理员的区域,由管理员担任首要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实际使用人员对使用期间的消防安全承担临时直接责任;
2.科室、教研室等办公教学区域,由其负责人担任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
3.学生班级对应的宿舍、自习室等区域,由辅导员统筹负责,班级干部协助落实日常安全责任;
4.项目组使用的临时或专属区域,由项目负责人担任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
各二级单位需将上述直接责任人信息汇总登记,报学校安全保卫处备案,人员变更时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备案。
(四)特定场所责任区域
学生宿舍、食堂、图书馆、体育馆、档案馆、机房、网络中心、危险品仓库、配电室、消防泵房、水泵房、实验室(含危化品实验室)、会堂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由其管理或使用单位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并制定专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重点部位清单由安全保卫处动态更新并公示。
(五)公共区域
校园内道路、绿地、广场等公共区域,由后勤处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在建工地由学校指定的项目管理部门或建设单位负责其消防安全管理,施工单位须履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接受项目管理部门的监督。
以上责任区域划分及责任人信息统一报安全保卫处备案。
第五条 责任区域划分应做到界限清晰、责任明确,无空白、无重叠(附件1)。涉及多个单位共同管理使用的场所,由各管理使用单位依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主体及责任分工,形成书面协议报安全保卫处备案。
第三章 责任人信息公示管理
第六条 为强化消防安全责任公开监督,保障应急联络畅通,各二级、三级责任区域及特定场所须实行消防安全责任人信息公示制度,公示形式包括现场公示(上墙)和线上公示等。
第七条 公示信息内容包括:
(一)本责任区域名称及范围描述;
(二)本区域消防安全责任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三)本区域消防安全管理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四)安全保卫处24小时值班电话0317-8887110及火警“119”;
(五)本区域主要消防安全风险提示(需结合区域功能特点制定,如实验室侧重危化品存储使用安全、学生宿舍侧重用电用火安全等);
(六)制作疏散示意图(学生宿舍、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会堂等人员密集或结构复杂区域必备,示意图需标注安全出口、疏散路线、灭火器、消火栓等消防设施位置,比例尺清晰,更新及时)。
第八条 公示形式与要求:
(一)制作统一的“消防安全责任信息公示牌”(附件2)(以下简称“公示牌”),其规格、样式、材质由安全保卫处统一规定并提供标准模板,确保标识清晰、内容完整、耐用防潮,符合消防安全标识相关规范。
(二)公示牌应悬挂或张贴在责任区域主入口显著位置、便于查看的墙面,悬挂高度距地面1.5-1.8米,避免遮挡、污损。
(三)公示牌信息须真实准确,责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发生变更时,相关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牌更新及线上信息同步,并报安全保卫处备案。安全保卫处定期对公示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进行抽查,对未按时更新的单位予以通报。
第四章 职责与考核
第九条 各层级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严格履行《沧州交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校字〔2021〕29号)及本办法规定的职责,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熟悉本责任区域消防安全状况及风险点;
(二)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巡查。校级每月至少1次,二级单位每周至少1次,三级区域每日至少1次。特定场所防火巡查按照相关专业文件要求执行;
(三)建立火灾隐患台账,及时整改或上报隐患;
(四)组织本区域人员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二级单位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
(五)保障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第十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责任区域划分、责任人公示管理等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各单位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考核和综合治理考核,考核结果与单位评优评先、相关负责人绩效挂钩。考核具体标准由安全保卫处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对未按规定划分责任区域、未落实责任人公示要求的,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扣减相关单位考核分值。因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依据事故等级和责任认定,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需在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报安全保卫处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单位已制作的消防安全公示牌,须在本办法施行后30个工作日内按新标准完成更新。
附件1:消防安全责任区域及责任单位
附件2:消防安全责任信息公示牌(示例)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