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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交通学院治安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安全保卫处时间:2021-07-06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沧州交通学院治安安全管理,维护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障校园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和学校治安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要按照“预防为主,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本单位治安管理措施和处置治安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二章 治安任务

第四条 维护校园公共秩序:

(一)不得扰乱正常的教学、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

(二)不得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

(三)不得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和警情;

(四)不得扰乱正常的通讯秩序;

(五)不得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干扰其功能正常运行;

(六)不得在诚湖内钓鱼、游泳、嬉水和滑冰;

(七)不得有扰乱校园公共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保障校园公共安全:

(一)不准携带管制刀具、枪械及危险物品在公共场所活动;

(二)不准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侮辱女性;

(三)不准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大小字报或非法宣传品;

(四)不准损害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

(五)不准在会堂、餐厅等公共场所滋事;

(六)不准故意损毁或私自拆卸、移动校园内各种标志标牌;

(七)不准产生妨害校园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保护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一)禁止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

(二)禁止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非法搜身;

(三)禁止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劳动;

(四)禁止殴打伤害他人,或以写恐吓信等方式威胁、侮辱、诬陷他人和干扰他人正常的生活;

(五)禁止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

(六)禁止强买强卖商品;

(七)禁止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和非法检查他人信件;

(八)禁止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损毁他人的财物;

(九)禁止侵犯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维护校园的治安管理:

(一)禁止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二)禁止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或买卖校内有价证券、文艺

演出的门票及其他票证;

(三)严禁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或进行宗教、邪教以及其他封建迷信活动;

(四)严格控制噪声的污染;

(五)严禁卖淫嫖娼和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六)严禁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书刊、图片和音像制品等;

(七)禁止以钱、物定输赢的赌博或变相赌博行为;

(八)严禁吸食、买卖、储存毒品和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毒品;

(九)禁止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的生活;

(十)禁止妨碍校园治安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治安安全职责

第八条 学校的治安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和河北省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学校的治安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建立、健全学校治安管理的各项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对治安工作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评比;

(二)进行治安防范和遵纪守法的宣传,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者进行批评、教育并及时处理;

(三)定期检查治安防范工作,加强和完善治安管理措施,对公安机关提出的治安隐患及时处理;

(四)对治安重点部位、要害部位采取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

确保安全;

(五)学校内发生治安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时,主要领导要亲临现场,指挥抢救,疏散人员,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六)对学校内一般治安案件,及时查处,发生治安灾害事故要认真追查,弄清事实,分清责任,及时上报。

第九条 各单位的治安管理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治安管理规定,组织建立本单位治安管理工作机构,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管理操作规程;

(二)做好本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工作,建立治安管理责任制,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和防范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具体措施;

(三)加强本单位师生的治安防范教育,增强师生治安防范意识和法治观念;

(四)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本单位师生员工的各类矛盾纠纷,及时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报送;

(五)做好本单位大型活动的安全备案和宣传用品的备案工作;

(六)做好本单位务工人员、流动人口等重点人员的管理和备案工作;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治安安全职责。

第四章 治安安全管理

第十条 校内楼宇的治安管理。校内楼宇由使用单位制定治安防范制度,工作人员下班时必须拉闸断电、关窗、锁门;贵重物品和仪器设备等必须有安全保护措施;室内不准使用明火,不准私接乱拉电线;严禁在楼宇内为电动车充电,严防火灾、触电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 公寓的治安管理。公寓管理负责人和值班员负责学生公寓的门卫值班和室外的巡查,要完善治安防范措施。公寓不准闲杂人员进入,会客要登记,禁止小商小贩进楼叫卖和散发小广告。

第十二条 会堂的治安管理。在会堂举办大型集会、娱乐等活动必须按流程报经批准,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防止治安事件的发生。

第十三条 厅的治安管理。餐厅要创造良好的就餐环境,建立良好的就餐秩序,文明就餐;餐厅要加强治安保卫和安全设施建设,防止盗窃事件发生;餐厅要严格把控食品安全检测和监督,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杜绝食物中毒事件发生;餐厅要完善治安防范措施,加强巡查,未经允许不准外人进入后厨,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

第十四条 物资仓库的治安管理。物资仓库的安保设施、设备必须安全、有效,配有专职管库员,建立、健全治安岗位责任制和物资管理制度,严守岗位,做到账物相符,手续完备,以防失窃。

第十五条 危险物品的治安管理。危险物品必须有专人保管,放在专室专柜内保存,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危险物品保管员必须熟悉保管物品的性能、特点,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

第十六条 经营场所的治安管理。在学校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明确治安责任人,健全治安管理制度,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治安管理。施工现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治安岗位责任制;禁止违法犯罪活动和影响师生安全、侵害学校利益的活动。

第十八条 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承办单位必须对承租人的身份进行审查,在双方签定租用合同中必须负有治安责任,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整改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 配电室的治安管理。配电室是重点治安部位,必须明确治安负责人,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的措施,定期进行治安检查;值班员要严格履行治安岗位职责,坚持治安巡查;未经允许外人不得进入配电室

第二十条 门卫的治安管理。门卫值班员要坚守工作岗位,密切关注出入校园人员,发现可疑人要盘查;禁止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易制毒等危险品进入校园。

第二十一条 巡逻的治安管理。坚持治安巡逻制度,保安员要勤巡视、勤检查,发现可疑情况和人员要及时查问和报告,发现犯罪分子要奋力擒拿,确保校园平安。

第二十二条 校内务工人员的治安管理。各单位雇用的务工人员,进校三天内,应办理登记,并与公安部门进行身份核实,教育务工人员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涉外的治安管理。要对涉外人员进行外事政策、保密和纪律教育,按照“外事无小事”和“内外有别”的原则,落实治安岗位责任制和治安防范措施,切实做好涉外治安保卫工作。

第二十四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治安管理。学校各单位要加强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信息的安全管理,对上网信息要进行审查,严格把关,落实防范措施。禁止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有害信息,禁止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禁止登录非法网站,禁止盗用他人上网账号和密码,禁止用计算机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严格执行学校网站内容管理审核责任制度。按照“谁发布,谁负责”原则,各单位对网站的内容、运行等负有责任。各单位应明确网站负责人和管理员,对本单位的网站信息审查和网络安全运行负责。网络管理员负责做好网站日常管理和内容的充实更新等工作,不得将用户名和密码等重要信息随意授权给他人。网站发布的信息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发布。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维护校园治安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在预防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发生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二)积极协助侦破案件,抢救学校财产和维护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成绩显著的;

(三)敢于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或抓获犯罪分子有功的;

(四)认真做好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调解处理各种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或对本单位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员帮教工作成绩显著的;

(五)及时提供重要治安保卫信息,或在治安保卫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者,

按人事管理规定进行处罚,重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校园里发生治安案件,在场人员应及时报警或报学校安全保卫处,由学校安全保卫处协同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寓值班员发现在公寓内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者,应及时报告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治安负责人进行处分,触犯法纪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对治安保卫工作不负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制度,玩忽职守,致使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

(二)对治安隐患和治安灾害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

(三)单位内部治安管理工作制度松驰,治安秩序混乱,违法犯罪和违纪问题突出的;

(四)单位能消除的内部治安隐患而不消除的;单位不能消除的

内部治安隐患,不及时报告的;

(五)发生治安案件、治安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第五章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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