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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交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安全保卫处时间:2021-07-09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学校所属单位及工作在学校内的个人都应遵守本规定。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学校消防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工作原则,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必须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六)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开展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七)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 学校设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由有关校领导和安全保卫处及各单位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消防安全办公室,办公室设安全保卫处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需要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确定岗位责任人,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本单位师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安全隐患台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做好本单位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和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和维修,保障消防设施正常使用;

(六)确保本单位内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须符合消防管理规定;

(九)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保护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事故原因;

(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灭火技能培训;

(十一)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办公室,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各单位做好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管理;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相关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易制毒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全校性消防安全教育,协助各单位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八)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九)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单位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 学校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校医院、体育馆(场)、会堂、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车库;

(三)高层建筑;

(四)图书馆、档案馆;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承担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必须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经消防办公室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 防安全领导小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消防设施的检测,并将需要维修和添置的消防设施报送到后勤服务公司,后勤服务公司组织维修和添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各单位必须确保辖区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 教学楼、宿舍楼、实验室、会堂、体育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及点明火,宿舍内不得存储易燃易爆物品;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违禁物品及用具一律没收。

第十 消防控制中心须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消防控制室及其他消防设施设备所用空间不得挪作他用。

十七条 相关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演练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相关单位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上岗。

十八 各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使用单位或人员必须向消防办公室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应采取必要防火隔离等措施。明确作业人员消防安全责任。

十九 校内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消防安全管理贯彻谁发包、出租、委托,谁负责的原则,由发包、出租、委托方负责,加强监督检查。

(二)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要依据有关规定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并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三)对于有两个以上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使用单位应明确管理责任。

(四)单位合作经营管理使用的建筑物,合作方均为校内单位时,要明确各使用单位责任;与校外单位合作经营管理时,校内单位对学校负消防安全责任。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二十条 发生火灾时,事故单位应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事故单位须在发现火灾事故后立即向学校总值班室和监控中心报告,并将火灾事故相关情况及时续报。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办公室调查火灾原因及事故责任、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 消防办公室必须建立健全的学校消防档案;各单位必须留存消防工作资料。主要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一)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基本概况和防火重点部位情况;

2.学校下发的防火安全通知等文件;

3.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防火负责人、管理人员情况;

4.消防安全制度;

5.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

6.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包括数量、型号、灭火类别、出厂日期、安置地点等)情况;

7.值班人员情况;

8.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

(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安消防机关和消防办公室发放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

2.消防设施检查记录,自动消防报警及灭火系统维护记录和检测报告;

3.火险隐患记录及整改情况记录;

4.防火检查记录、巡查记录;

5.消防安全知识学习和培训记录;

6.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记录;

7.火灾情况记录;

8.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消防档案和资料要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二十二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需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管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单位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它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需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要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 校内各单位应建立防火巡查制度,定期进行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防火巡查要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单位负责人需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要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要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第二十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要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十七 各单位对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及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要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和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向上级管理部门和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报送整改报告。

二十八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要及时向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负责整改的部门和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要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必须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二十九 单位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提出解决方案向学校报告。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学校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要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交消防安全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需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三十二 学校定期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安全保卫处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模拟演练;

(二)学校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学校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四)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及各学院对进入实验室的师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宣传统战部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三十三 学校、相关重点单位(如安全保卫处、后勤服务公司、学生处等)需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二)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三)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四)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五)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实验室要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易制毒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实验实训管理中心。

三十五 学校要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必须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三十六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年终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评比、总结,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经学校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单位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三十七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一)需报批建筑工程,未经消防机关审核或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二)工程竣工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

(三)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开业;

(四)违反规定、擅自举办大型活动;

(五)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

(六)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不按时检修消防器材,不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或配置不合格的消防器材,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

(七)违反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

(八)违规使用明火或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

(九)埋压、圈占消火栓或占用、影响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损坏、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十)存在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及消防安全领导小组通知逾期不整改;

(十一)火灾后故意破坏现场或伪造现场,或发生火情、火灾隐瞒不报;

(十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拉电线或安装使用电器设备超负荷用电,在办公室、实验室(实验审批同意使用的电炉除外)、宿舍等公共场所私自使用电炉、电热器、电熨斗、电饭锅以及煤、汽、柴油、酒精炉、液化气灶、蜡烛等;

(十三)违反其他消防法规的行为。

对接到《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而不认真整改的单位或个人,第一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第二次由主管领导做出书面检查。

三十八 学生违反学校消防管理规定,按照《学生手册》进行处理。学生在实验室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除对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轻重,对实验室负责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十九 与校内单位或个人存在租赁或合作关系的外来人员(与学校不存在任何人事关系或劳动(劳务)关系的人员)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将其清除出校,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校内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等相应处分

四十 由于发生火情、火险、火灾造成损失或学校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等,相关费用和损失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同时,根据火灾原因及消防安全责任,给予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相应行政处分,

触犯法律的由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十一 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发生火情、火险、火灾的相关责任人,对其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处罚决定由消防领导小组审议决定。职工的处分决定由人事处执行;对学生的处分决定由学生执行;对外来人员的处分决定由相关责任单位执行。

四十二 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火情、火险、火灾受到处理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取消其当年各种评优资格。

第八章  

第四十三条 管理办法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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