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消除吸烟引发的消防安全隐患,保护全校师生员工身体健康,营造清洁、安全、文明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令第28号)《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及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烟学校建设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健康优先、安全至上、全员参与、严格管控”原则,实行“全面禁烟与限制吸烟相结合、教育引导与监督惩戒相结合、属地管理与部门协同相结合”的管理机制,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校园禁烟工作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沧州交通学院校园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指为满足特定使用需求而建造的、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生活活动的人工建造物,与“建筑物”相对。结合校园场景,常见的构筑物包括:校园围墙、挡土墙、蓄水池、化粪池、水塔、烟囱、路灯架、电缆沟支架、体育场地看台(非封闭部分)、地下管网井室等]、场地(含出租出借场所、临时建筑、施工现场)及各类校园活动,覆盖全体在校学生、教职工及安保、宿管、绿化、保洁、食堂等安全保障、后勤保障工作人员,其他进入校园的外来人员。
第二章 禁烟区域与限制吸烟区域划定
第四条 校园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活动场地的室内区域及室外非指定吸烟区域,一律全面禁止吸烟。严禁摆放烟缸、烟具等任何吸烟相关器具,不得设置烟草销售点。
第五条 经学校统一规划,在校园外围非师生主要活动区域设置固定吸烟区,由后勤处与资产设备管理处联合负责室外公共吸烟区的规划布局、环境设计、建设实施及后期维护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科学选址与布局
固定吸烟区选址需远离教学区、生活区、运动区及人员密集场所,距离建筑物出入口、窗户不少于10米,避开行人必经通道、地下管网井盖及消防通道,符合消防安全间距要求。根据校园实际地形及人员流动特点,合理设置吸烟区数量,原则上每两个功能组团区域不超过1处,单个吸烟区面积控制在8-15平方米,保障吸烟者活动空间的同时避免聚集。
(二)标准化建设与环境设计
吸烟区需进行人性化环境设计,原则上采用半开放式结构,配备防风挡雨设施,营造相对舒适的环境;设置明显的“限制吸烟区”标识,标识内容需包含区域范围、吸烟注意事项、禁烟监督电话及“吸烟有害健康”警示语;统一配备防火型烟灰缸(内置灭火沙)、带盖专用垃圾桶及烟头收集器,垃圾桶需标注“烟蒂专用”字样,与普通垃圾实现分类投放;同时设置隔离护栏或绿化隔离带,与周边区域形成有效区分。
(三)规范管理要求
吸烟者需在指定吸烟区内吸烟,不得随意扩大吸烟范围或在吸烟区外丢弃烟蒂;吸烟后必须将烟头彻底熄灭并投入专用烟灰缸及收集器,严禁乱扔烟头或引燃周边杂物;吸烟区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禁止摆放烟草销售点及吸烟相关促销宣传品;后勤处需建立吸烟区日常巡查制度,每日清理垃圾及烟蒂,每周对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吸烟区环境整洁、设施完好。
第六条 安全保卫处协同后勤处、资产设备管理处在全面禁烟区域的入口处、走廊、楼梯间、电梯间等显著位置张贴统一规范的禁烟标识,标识采用防水、耐磨材质制作,内容包括“禁止吸烟”图文标志、违规吸烟处罚提示及校园禁烟监督举报电话,确保标识醒目、位置合理、不易脱落。资产设备管理处需配合对其权属范围内的场地、库房等区域的标识张贴工作进行监督落实。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七条 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安全工作及后勤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校园禁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职责包括:
(一)统筹协调禁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禁烟工作实施方案及配套措施。
(二)每学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禁烟宣传、监督检查及考核奖惩工作。
(三)协调处理禁烟工作中的复杂违规事件及师生反馈的突出问题。
第八条 各部门依据“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履行以下职责:
(一)学校办公室
协助禁烟工作领导小组开展日常统筹、会议组织、纪要整理及决策事项的督办落实。
(二)人事处
负责统筹教职工禁烟管理,将遵守禁烟规定纳入教职工职业行为规范及师德师风考核和年度考核;协调各二级单位对违规吸烟教职工进行约谈并落实相应处理。
(三)学生处
负责学生禁烟教育与管理,指导各二级学院落实学生日常禁烟管理;将学生遵守禁烟规定的表现,通过综合素质测评体系予以引导性体现;对违规学生,依据《沧州交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试行)》(校学字〔2026〕10号)进行处理,与学生评优评先考核挂钩;协助负责教学楼、宿舍等公共区域的日常控烟巡查;会同相关部门及学院,建立基于现有学生违纪档案系统的违规吸烟登记台帐,形成教育,处理与转化的管理闭环。
(四)党委宣传部
通过校园官网、微信公众号、校报、校园广播等渠道开展禁烟宣传,普及烟草危害及消防安全知识;营造“无烟校园”建设的良好氛围,宣传禁烟工作先进典型。
(五)安全保卫处
作为禁烟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禁烟监督检查,通过校园安防巡逻、监控巡检、专项抽查等方式排查违规吸烟行为;接报举报后及时处置并协同相关部门处理吸烟引发的安全事故;配合后勤处、资产设备管理处对吸烟区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安保人员的禁烟管理及处理。
(六)后勤处
联合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室外公共吸烟区的规划、建设、维护及日常管理工作;清理校园公共区域烟头及吸烟废弃物;加强对校内超市、商铺的监管,严禁销售烟草制品;负责宿管、绿化、保洁、食堂等后勤服务保障人员禁烟及处理。
(七)资产设备管理处
联合后勤处完成室外公共吸烟区的规划布局、场地选址工作;负责设备库房、租赁场地等权属明确场所的禁烟管理,对重点资产使用区域开展控烟巡查,防止吸烟引发设备安全事故。
(八)图书馆
将禁烟规定纳入入馆教育及《读者入馆须知》,在新生入馆培训、读者服务过程中主动宣讲禁烟要求;利用馆内宣传栏、电子屏、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开展“无烟图书馆”专题宣传,定期推送烟草危害、禁烟政策等内容;建立馆内巡查制度,安排工作人员每小时对阅览室、自习区、书库等区域进行控烟巡查。
(九)各二级单位
履行本单位禁烟管理主体责任,明确专人负责禁烟工作;组织师生学习本办法,开展常态化禁烟提醒;配合相关部门处理本单位违规吸烟人员。
第九条 全校师生员工均有劝阻违规吸烟的义务,发现禁烟区域内吸烟行为可当场礼貌劝阻,对不听劝阻者可通过校园监督电话、微信公众号留言等方式举报,举报信息将严格保密。
第四章 宣传教育与培训
第十条 党委宣传部牵头,联合图书馆、学生处等部门,结合世界无烟日、消防安全月、图书馆服务月等节点开展“无烟校园”“无烟图书馆”主题活动,通过校园文化活动、主题班会、吸烟区周边宣传、图书馆专题展览等形式,强化师生禁烟及消防安全意识,引导吸烟者在指定区域规范吸烟。
第十一条 学生处将控烟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新生入学教育需包含禁烟规定及吸烟区分布信息;各二级单位需在教职工入职培训中加入禁烟管理办法学习内容。
第十二条 学校每学期培训禁烟管理人员,提升其吸烟区规划管理、违规行为处置及设施维护的履职能力;鼓励师生加入禁烟志愿者队伍,参与宣传监督及吸烟区周边环境维护工作。
第五章 违规处理与奖惩
第十三条 学生违规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学生在禁烟区吸烟将严格参照《沧州交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试行)》(校学字〔2026〕10号)给予处分。
(二)学生干部违规:加重处理。
第十四条 教职工(含保安、宿管以及绿化、保洁、食堂等后勤服务保障人员)在禁烟区吸烟,按以下处理:
(一)初次违规
由所在部门(安全保卫处负责保安、后勤处负责宿管、绿化、保洁、食堂等人员)约谈批评、责令整改并在部门内部通报。
(二)再次违规
人事处全校通报,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三)多次或引发安全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依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按学校相关规定调整岗位或解除聘用合同;其中后勤绿化、保洁、食堂等工作人员在工作区域违规吸烟的,因吸烟导致环境卫生问题或食品安全隐患的,额外承担相应整改及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外来人员在禁烟区吸烟,由安全保卫处等部门劝阻;不听劝者驱离校园,情节严重或引发安全问题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驻校单位及商户人员违规吸烟,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经济处罚,累计三次违规的终止合作合同;校内商户销售烟草制品的,首次由后勤处给予警告并没收烟草制品,再次违规的终止租赁合同并清退。
第十七条 二级单位未履行禁烟管理职责,导致本区域违规吸烟行为频发或引发安全事故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及具体管理员责任,取消该单位当年评优资格。
第十八条 学校表彰禁烟工作突出的单位、个人及志愿者;对劝阻违规、举报者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禁烟工作领导小组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