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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交通学院校园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备案与飞行审批管理规定

作者:安全保卫处时间:2026-10-22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的使用管理,维护校园低空安全、教学科研秩序及师生人身安全,保护个人隐私与学校涉密信息,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内的所有无人机相关行为主体,包括:

(一)全校教职工、在校学生。

(二)进入校园的校外单位、团体及个人。

(三)校内各部门、学院及各类组织团队。

第三条 安全保卫处为校园无人机飞行活动的统一备案、审批及监督管理归口部门,履行统筹协调、安全审核、违规处置等职责。党委宣传部、实验实训管理中心、科学研究处、继续教育学院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管理。

党委宣传部:负责宣传类无人机飞行的内容合规性审核、宣传素材备案管理。

实验实训管理中心:负责实践教学类无人机飞行的安全监管。

科学研究处:负责科研类无人机飞行的项目合规性审核、涉密内容管控。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职业技能培训类无人机的教学技术衔接、安全监管。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无人机,指具备飞行能力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包括各类航拍机、航模、多旋翼飞行器等,室内密闭固定场所专用且无对外飞行行为的设备除外。

第二章 无人机登记备案制度

第五条 凡持有、使用或管理无人机的校内师生员工、部门及组织,均须向安全保卫处进行实名备案登记,校外人员入校使用无人机的,须在入校时同步完成临时备案。

第六条 首次备案应于本规定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新购入或新获得无人机的个人或单位,应在设备入校前或入校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校外人员临时入校使用无人机的,须在入校登记时提交备案材料,完成即时备案。

第七条 备案内容:

(一)持有人信息:单位、姓名、工号/学号、所在部门/学院、联系方式。

(二)设备信息:无人机品牌、型号、序列号(SN码)、空机重量、最大起飞重量、最大飞行高度、续航时间、购买凭证或合法来源说明。

(三)飞手资质:是否持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等。

(四)使用用途:教学、科研、宣传、个人娱乐等。

第八条 备案渠道:

(一)校内师生员工及部门:提交纸质材料(签字盖章后)报送至安全保卫处。

(二)校外人员:在学校门卫室填写《临时无人机备案表》,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及设备相关证明材料,由安保人员核验后完成备案。

第九条 备案信息变更管理:

(一)设备转让、赠与、报废或飞手变更、使用用途调整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原备案渠道申请变更备案。

(二)无人机脱离本校使用范围的,须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第三章 飞行审批制度

第十条 严格执行“非批准,不飞行”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校园范围内起降、飞行无人机,必须事先向安全保卫处提出申请并获得书面批准,未获批准的飞行活动一律禁止(室内密闭固定场所且无对外飞行的除外)。

第十一条 审批流程及时限:

(一)提交申请:使用人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提交《校内无人机飞行申请表》(附件),紧急任务需附相关证明材料并说明理由,可申请加急审批。

(二)申请材料清单:飞行事由说明、具体时间、区域范围、飞行高度、飞行路线图、设备安全检查记录、飞手资质证明等。

(三)部门初审:校内申请人须经所在学院或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科研类飞行需额外经科学研究处签署意见,实践教学类飞行需经实验实训管理中心签署意见。

(四)专项审核:宣传用途飞行:申请人同步将飞行方案、拍摄脚本报党委宣传部,宣传部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内容审核意见。

(五)安全保卫处审批:在收到完整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结合各部门意见,对飞行安全、空域冲突、活动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估,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六)发放许可:批准后发放《校内无人机飞行许可单》,明确飞行时间、空域边界、高度限制、安全要求及有效期,许可单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5个自然日。

第十二条 禁止审批的情形:

(一)人员密集区上空飞行:教学楼、宿舍区、食堂、操场等区域及上下课高峰时段、大型活动举办期间。

(二)敏感区域及特殊时段飞行:国家考试考场周边、重要会议举办地、涉密科研场所、网络数据中心等区域上空。学校重大活动、应急处置期间。

(三)不适宜气象条件飞行:夜间、能见度低于500米、风力大于5级、雷雨、大雾等恶劣天气。

(四)资质不符飞行:操控小型及以上无人机未取得相应操控员执照的。

(五)违规用途飞行:涉及偷拍隐私、窃取学校内部信息、商业广告拍摄(未经学校授权)、竞技表演等活动。

(六)其他可能危害校园安全或公共利益的情形。

第十三条 飞行期间管理要求:

(一)严格按照《校内无人机飞行许可单》(建议加成附件)明确的时间、空域、高度飞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间或升高高度。

(二)飞行时需全程保持视距内操作(飞行距离不超过500米,高度不超过操作人员视线高度),配备2名及以上人员协同作业,并随身携带许可单、飞手资质证明备查。

(三)飞行前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电池电量、信号连接正常,避开建筑物、电力线路、树木等障碍物。

(四)遇到无人机失控、信号中断、天气突变等异常情况,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降落,第一时间向安全保卫处报告(联系电话:0317-8887110),并保护现场。

(五)飞行过程中不得拍摄、录制涉及他人隐私或学校未公开设施、涉密信息的内容,宣传类拍摄素材需在飞行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 违规情形认定:

(一)未按规定登记备案或变更备案,擅自持有、使用无人机的。

(二)未获批准擅自飞行,或超出许可范围、时间、高度飞行的。

(三)伪造备案材料、飞行申请材料或使用过期许可单飞行的。

(四)操控与资质不符的无人机,或飞行时未遵守安全操作规范的。

(五)利用无人机偷拍、传播他人隐私,窃取学校涉密信息或内部资料的。

(六)飞行过程中引发安全事故、财产损失或严重干扰教学科研、办公秩序的。

(七)拒绝、阻碍管理人员检查,或违规后拒不配合处理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放飞无人机的行为,安全保卫处将予以劝阻和制止,并视其情节轻重,暂扣无人机,并通报至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进行处理。造成个人或公共财产损失的,申请单位及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涉及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安全保卫处会同党委宣传部、实验实训管理中心、科学研究处等部门,每季度开展校园无人机安全排查,对未备案设备、违规飞行线索进行核查,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相关单位。

第十七条 学校公用无人机由所属部门指定专人管理,建立设备台账及飞行记录,定期组织飞手培训及设备维护,确保运行安全。

第十八条 因执行学校指派任务使用无人机的,由任务牵头部门统一办理审批手续,明确安全责任主体。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安全保卫处会同相关部门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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