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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岗管理规定

作者:时间:2012-07-06点击数:

第一条 全体师生员工及其他在我校活动的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第二条 来访车辆、教职工车辆由南门出入;机动三轮车、销售服务网点的送货车辆,由东门出入;建筑施工车辆由北门出入。

第三条 本校公务机动车辆及教职工凭《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车辆通行证》出入校门。

第四条 为本校提供送货服务的外单位机动车辆须由相关部门人员核实后,门岗登记后放行。

第五条 因公来校的外单位机动车辆,须出示《驾驶证》或《身份证》由门岗登记后进入校园。

第六条 各学院、各单位主办或承办大型活动,凡涉及车辆通行和交通管理问题,须事先告知保卫处,由保卫处通知门卫放行。

第七条 新闻媒体进校采访,必须事先与学校党委联系,经批准后告知保卫处,由保卫处通知门卫放行.

第八条 骑自行车出入校门应主动下车推行,骑电动车、助力车进入校园时应减速慢行。

第九条 携带贵重物品和仪器设备出校门,必须主动出示并递交盖有相关院系或单位公章的证明,经门卫查验后予以放行。

第十条 门卫有权要求出入校门人员出示本校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及学校颁发的其他证件。非本校人员,门卫有权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和单位介绍信,并在校门值班室办理登记手续,经许可后方可进入。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门卫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不听劝阻,妨碍门卫工作,扰乱校门管理秩序,情节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门卫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校门管理制度;执勤时要着装整洁,态度和蔼,文明礼貌。凡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或在工作中有粗暴行为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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