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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治安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13-08-28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滨学院治安保卫工作,保障校园安全,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治安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内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学院及各单位的治安要按照“预防为主,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本单位治安管理措施和处置治安灾害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四条学院及各单位负责人是维护本单位治安的主要责任人。应切实做到“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

第二章 治安的任务

第五条 维护校园公共秩序:

(一)不得扰乱正常的教学、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

(二)不得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

(三)不得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和警情;

(四)不得扰乱正常的通讯秩序;

(五)不得侵入和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正常运行;

(六)不得在诚湖内钓鱼、游泳、嬉水和滑冰;

(七)不得扰乱校园公共秩序的其它行为。

第六条 保障校园公共安全:

(一)不准携带管制刀具、枪械及危险物品在公共场所活动;

(二)不准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侮辱妇女;

(三)不准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大小字报或非法宣传品;

(四)不准损害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

(五)不准在会堂、餐厅和宾馆等公共场所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六)不准故意损毁或私自拆卸、移动校园内各种标志标牌;

(七)不准妨害校园公共安全的其它行为。

第七条 保护师生人身和财产的权利:

(一)禁止不满16周岁的人或残疾人在会堂、多功能厅进行恐怖、残忍的表演;

(二)禁止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非法搜身;

(三)禁止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劳动;

(四)禁止殴打伤害他人,或以写恐吓信等方式威胁、侮辱、诬陷他人和干扰他人正常的生活;

(五)禁止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

(六)禁止强买强卖商品;

(七)禁止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和非法检查他人信件;

(八)禁止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损毁他人的财物;

(九)禁止侵犯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其它行为。

第八条 维护校园的社会管理:

(一)禁止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二)禁止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或买卖校内有价证券、文艺演出的门票及其它票证;

(三)严禁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或进行宗教、传销、邪教以及其它封建迷信活动;

(四)严格控制噪声的污染;

(五)严禁卖淫嫖娼和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六)严禁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书刊、图片和音像制品等;

(七)禁止赌博;

(八)严禁吸食、买卖、储存毒品和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毒品;

(九)禁止饲养的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的生活或放任动物恐吓他人;

(十)禁止妨碍校园社会管理的其它行为。

第三章 治安的管理

第九条 学院治安管理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和河北省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学院的治安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建立、健全学院治安管理的各项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对治安工作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评比;

(二)进行治安防范和遵纪守法的宣传,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及时处理;

(三)定期检查治安防范工作,加强和完善治安管理措施,对公安机关、保卫部门提出的治安隐患及时处理;

(四)对治安重点部位、要害部位采取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确保安全;

(五)学院内发生治安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时,主要领导要亲临现场,指挥抢救,疏散人员,协助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进行查处;

(六)对学院内一般治安案件,及时查处,发生治安灾害事故要认真追查,弄清事实,分清责任,及时上报。

第十条 各单位治安管理责任:

(一)落实学院治安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对本单位治安管理负直接责任;

(二)负责本单位师生治安防范的教育,增强师生的治安防范意识和法制观念;

(三)做好本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工作,建立治安保卫责任制,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和防范其它治安灾害事故的具体措施;

(四)调解本单位纠纷,防止内部矛盾激化;对轻微违法、违纪师生进行帮教;

(五)积极参加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及时整改治安隐患。

第十一条 门卫的治安管理。门卫值班员要坚守工作岗位,密切关注进出校园的人员,发现可疑人要盘查;禁止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校园;机动车进出校门要减速慢行,非机动车要推行。

第十二条 巡逻的治安管理。坚持治安巡逻制度,保安员要勤巡视、勤检查,发现可疑情况和人员要及时查问和报告,发现犯罪分子要奋力擒拿,确保校园平安。

第十三条 教学、科研、实验和行政办公楼的治安管理。教学、科研、实验和行政办公楼由使用单位制定治安防范制度,工作人员下班时必须拉闸断电、关窗、锁门,现金和贵重仪器等必须有安全保护措施,室内不准动用明火,不准乱接乱拉电线,值班员要按时清楼、锁闭大门。

第十四条 学生公寓的治安管理。学生公寓管理负责人和值班员负责学生公寓的门卫值班和室外的巡查,要完善治安防范措施,学生公寓不准闲杂人员进入,会客要登记,禁止小商小贩进楼叫卖和散发小广告。

第十五条 会堂和多功能厅的治安管理。在会堂、多功能厅举办大型集会、娱乐等活动必须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工作人员要坚持值班,防止治安事件的发生。

第十六条 餐厅的治安管理。餐厅要创造良好的就餐环境,建立良好的就餐秩序,文明就餐;餐厅要加强治安保卫和安全设施建设,防止盗窃事件发生;餐厅要严格食品安全检测和监督,严格食品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杜绝中毒事件发生;餐厅要完善治安防范措施,加强巡查,未经允许不准外人进入后厨,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

第十七条 宾馆的治安管理。宾馆按照特种行业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住宿人必须凭本人身份证办理住宿登记手续,接待人必须验证登记,宾馆内严禁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发现身份不明或可疑人员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非涉外宾馆不得留宿外宾。

第十八条 浴室的治安管理。后勤服务管理中心要派专人管理浴室,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经常巡查,及时检修设备,保证完好、有效;就浴人员不得把现金、贵重物品和机密文件等带入室内,就浴时要锁好衣柜。

第十九条 物资仓库的治安管理。物资仓库的安保设施、设备必须安全、有效,配有专职管库员,建立、健全治安岗位责任制和物资管理制度,严守岗位,做到:帐物相符,手续完备,以防失窃。

第二十条 危险物品的治安管理。危险物品必须有专人保管,放在专室专柜内保存,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危险物品保管员必须熟悉保管物品的性能、特点,经常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

第二十一条 现金、票证的治安管理。现金、票证必须实行专人管理,存放现金、票证的房屋门窗要安全牢固,应安装自动报警和视频监控设施,存放现金、票证的保险柜,钥匙要有专人保管;要严格执行国家银行现金库存限额的规定,特殊情况当日库存现金超限时,必须派人值班看守;向银行送存或提取大额现金时,必须派二人以上协同办理;公款、私款不得在办公室内存放。

第二十二条 务工人员的治安管理。各单位雇用的务工人员,进校三至五天内,应办理登记,并与公安部门进行身份核实,教育务工人员遵纪守法、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的治安管理。施工现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治安岗位责任制;禁止违法犯罪活动和影响师生安全、侵害学院利益的活动;不得中午12:00-14:00、晚上22:00—次日6:00,在学生和教师公寓进行装修工程施工。

第二十四条 经营场所的治安管理。在学院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明确治安责任人,健全治安管理制度,严格遵守经营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五条 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承办单位必须对承租人的身份进行审查,在双方签定租用合同中必须载有治安责任,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整改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 涉外的治安管理。要对涉外人员进行外事政策、保密和纪律教育,按照“外事无小事”和“内外有别”的原则,落实治安岗位责任制和治安防范措施,切实做好涉外治安保卫工作。

第二十七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治安管理。禁止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有害信息,禁止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禁止登录非法网站,禁止盗用他人上网帐号和密码,禁止用计算机从事其它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八条 配电室的治安管理。配电室是重点治安部位,必须明确治安负责人,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的措施,定期进行治安检查;值班员要严格履行治安岗位职责,坚持治安巡查;未经允许外人不得进入配电室。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维护校园治安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在预防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发生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二)积极协助侦破案件,抢救国家财产和维护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成绩显著的;

(三)敢于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或抓获犯罪分子有功的;

(四)认真做好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调解处理各种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或对本单位有轻微违法人员的帮教工作成绩显著的;

(五)及时提供重要治安保卫信息,或在治安保卫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第三十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者,轻者给予行政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重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校园里发生治安案件,在场人员应及时报警或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学院安全保卫部或公安派出所。

第三十二条 公寓值班员发现在公寓内有违反治安处罚行为者,应及时通告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治安负责人进行处分,触犯法纪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对治安保卫工作不负责任,违反治安保卫制度,玩忽职守,致使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

(二)对治安隐患和治安灾害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

(三)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松驰,治安秩序混乱,违法犯罪和违纪问题突出的;

(四)单位能消除的内部治安隐患而不消除的;单位不能消除的内部治安隐患,不及时报告的;

(五)发生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在学院安全委员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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