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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交通学院机动车校内行驶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安全保卫处时间:2024-12-09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机动车辆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校园安全环境,按照“安全第一,保障通畅”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河北省高等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件所指机动车包括学校所有公务车、教职员工及家属车辆、在校内承租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车辆、因业务往来进出校园的社会车辆。原则上不允许学生个人车辆在校内行驶。

第三条 所有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须服从交通管理工作人员的指挥,遵守校内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章 机动车通行管理

第四条 学校门口采用车牌号自动识别的“机动车出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对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进行管理。

第五条 进出学校的机动车辆分为“系统内车辆”“系统外车辆”。“系统内车辆”指录入系统数据库,准予自动放行出入校园的机动车辆;“系统外车辆”指未录入系统数据库,进出校园须履行相关手续的机动车辆。

第六条  “系统内车辆”录入系统办理手续

(一)首次办理:公车持行驶证原件、复印件;教职员工车辆持单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保单复印件,到安全保卫处办理。

(二)续办:按原审批程序,到安全保卫处办理。

(三)所有办证车辆驾驶人员必须签订《驾驶员交通安全承诺书》。

第七条  “系统内车辆”录入系统要求及收费标准。

(一)校园公务车辆(仅限政府、教育主管单位)免费办理,上限50台,车辆信息由学校办公室对接归口单位确定,以自然年为单位报送至安全保卫处。

(二)教职员工本人的车辆:免费办理。教职员工本人车辆,仅指驾驶证和行驶证均为我校在职教职员工本人或其配偶的机动车辆。教职员工每人上限1台机动车出入校园

(三)在校园内从事经营的商业网点等非本校正式教职员工,发放通行权限至后勤处,上限200个,由后勤处根据经营面积发放至各经营单位,按照 1000/年的标准收费管理。

(四)学生车辆不予办理。

第八条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教职员工及校园公务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对缴纳通行权限费用的校园商业网点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对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实施作业的供水、供电、供气、市政工程、通信保障工程等抢修车辆,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应急抢险车、军车、行政执法车,以及殡葬车、残疾人代步用车等,免收停车服务费。其他因业务往来需进出校园的社会车辆进行收费管理。

确有因业务往来需进出校园的社会车辆由归口业务单位报备后方可入校。出校时车牌自动识别电子计时收费,具体分为现金结算和校内单位代付两种形式,收费标准参见本办法。现金结算为进校车辆直接结算后放行离校,校内单位代付需通过访客预约系统由归口单位报主管校领导审批通过后,出校时出示审批结果后放行离校。

车牌自动识别电子计时收费标准

(一)停车30分钟以内免收停车服务费,超过30分钟按实际停放时间计费,1小时以内收费2元,超过1小时后每30分钟收费1元,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费,一次停车24小时以内,最高收费不超过15元,超过24小时重新计费。

(二)对包月、包年等长期停放的车辆以及入场充电的车辆,收费标准按照不高于上述标准的原则确定。

机动车辆行驶与停放管理

第九条 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道路标识规定的车道行驶;

(二)进出校门车速不得超过5 km/h,校园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 km/h,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部位,如教学区、办公区、宿舍区、食堂等,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km/h,夜间不准使用远光灯。

(三)严禁在教学区内鸣笛

(四)通过十字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须减速慢行,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夜间行车须开启夜行灯;

(五)禁止车辆逆向行驶、超速行驶或在非机动车道和禁止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六)严禁在校园内无证驾车、酒后驾车、飚车、试刹车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须按序停放在划有停车位的停车区域,不得影响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不得在有禁停标识的地段停放车辆。

第十一条 因业务往来需进出校园的社会车辆经归口单位报备审批后入校,缴纳车辆停放服务费后离校,不得以任何方式逃费。

机动车辆违规处罚

第十二条 对违停、超速乱鸣笛等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的行为,初次违反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累计两次违反的,将向车主所在单位通报累计三次及以上违反的,或不服从管理、态度恶劣、影响较坏的,将把该车辆列入黑名单,禁止驶入校园。如该车辆为系统内车辆,则同时取消其登记资格一年。对拒不改正,情节恶劣的,学校将报请公安交管部门进行处理,并尽快恢复校内交通秩序。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和人员不按规定办理申办手续、现场不采取安全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学校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十四条 对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的车辆驾驶人,学校有权拒绝其进入或责令其驶离学校,情节严重的,将交由公安交管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发现将立即取消进出学校权限一年。

(一)酒后驾驶车辆的;

(二)无证驾驶车辆的;

(三)在校内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校内竞速行驶及严重超速的

扰乱学校秩序的;

)其他违反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且不服从管理的。

第十六条 违章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车辆损坏或交通设施毁损的,有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闯杆造成交通设施毁损的,损坏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向学校缴纳罚款,并在公示栏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校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标明位置。

第十八条 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安全保卫处接到报案后,应当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协助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理,尽快恢复交通。

                            

十九  车主或驾驶人员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于7个工作日之内向安全保卫处申请复核,安全保卫处应于7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回复。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沧州交通学院机动车校内行驶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安字20243)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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