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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交通学院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安全保卫处时间:2024-12-09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内交通秩序,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交通安全事故,保障师生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河北省高等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道路、行人、车辆驾驶人、非机动车、机动车交通安全的管理。

第三条 校内交通实行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原则,一切车辆应避让行人。

第四条 各单位应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交通安全意识,防范交通安全事故。

第五条 进入校内的行人、车辆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服从学校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交通安全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其他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内各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保卫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校园安全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安全保卫处处长担任。

第七条 学校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学校交通安全的工作部署;

(二)对学校各单位按照职能进行交通安全管理任务分解;

(三)制定学校交通安全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

(四)制定学校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对突发公共交通事故采取应急措施;

(五)完善校内交通安全设施;

(六)保障交通安全管理经费;

(七)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八)指导、协调处理校内交通安全事故。

第八条 学校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交通安全办公室)是学校交通安全主管机构,其职责是:

(一)落实学校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

(二)对进入校内的行人、车辆驾驶人、非机动车、机动车及校内道路实施管理;

(三)绘制校内交通标线、标志及设置交通安全设施;

(四)维护校内交通秩序,制止交通违章行为,协调处理交通事故,对违反交通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

(五)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

(六)制定、完善校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七)负责其他校内交通安全事宜。

第九条 各单位交通安全负责人的职责:

(一)建立机动车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保持车辆符合国家和河北省安全技术标准;

(二)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减少交通违章行为,预防交通事故;建立专职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培训和考核制度;

(三)负责交通安全责任书的签订,责任落实到人;

(四)完成学校交通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 交通设施及道路管理

第十条 学校根据交通安全的需要设置交通标志牌、隔离栏、标志线、停车泊位、减速板、凸面镜、警示桶、升降横栏等交通设施。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涂改、遮拦、占用交通设施。广告牌、宣传橱窗、管线、植物及简易建筑等不得妨碍、遮挡交通设施,以免影响警示作用。

第十二条 因施工需要移动交通设施或交通标志的,必须事先征得学校交通安全办公室的同意。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内道路或从事其他非正常的交通活动。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时,应当经学校交通安全办公室批准。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应当设置明显的告示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指派专人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施工完毕,及时修复损毁路面,清除现场遗留物。

第十五条 道路两侧的树木、电杆、电线或传媒线路、广告牌、标志牌等出现倾斜、折断或其他妨碍通行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拆除或修复。

第十六条 机动车进出校门的管理

(一)学校公务车、录入学校车辆管理系统的小型机动车各门均可通行。

(二)来校办事的车辆经批准、登记后进入校门。

(三)为学校提供生活服务的车辆,原则上北门通行。

(四)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进出校时,门卫应主动疏通道路,确保安全通行。

(五)校内施工车辆经批准、登记后进入校门。

1.超大、超重、超高的货物运输车,经批准后需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停放。

2.非机动车进出校门,骑车人要下车推行。

3.携带贵重物品出校门时须出具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并主动接受门卫的查验。

第十七条 禁止出现校内道路上随意泊车、堆放物品和其他妨碍交通安全通行的行为。

第十八条 在校内举行群众活动、大范围施工等,需要对进入校内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行、禁行等交通管理措施的,应提前5日公告。

第十九条 导致路面不洁的车辆,不得在校内行驶。无锁、无照、有撬痕等可疑的车辆,学校交通安全办公室有权暂扣。

第四章 行人及管理

第二十条 行人应走人行道或靠路边行走,在经过校门、路口或横过马路时,应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二十一条 不准在道路上坐卧、打闹、轮滑、打球,不准毁损交通安全标志,不准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主要道路上禁止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进行有碍道路畅通的体育运动。

第二十三条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车辆在校内应靠道路右侧行驶,不准逆行、曲线行驶、双手离把、追逐竞驶,车速不得超过10km/h

第二十四条 非机动车应定点停放,不准在公共场所无序停放。

二十五 机动车管理相关规定参照《关于印发<沧州交通学院机动车校内行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校安字20249)执行。

交通违规和事故处理

二十六 校内单位和个人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情节较轻者交由所在单位批评教育、校内通报,情节严重者交公安交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十七 校外人员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情节轻微的,经批评教育后劝诫离校;经劝说无效或情节较重的,交公安交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十八 交通违规和事故处理相关规定参照《关于印发<沧州交通学院机动车校内行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校安字20249)执行。

 

二十九  车主或驾驶人员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于7个工作日之内向安全保卫处申请复核,安全保卫处应于7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回复。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在学校安全保卫处,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关于印发<沧州交通学院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校安字20242)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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